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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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 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20000.00元及利息153457.14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7日,以后利息按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933.00、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6933.00元,由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3.00元、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6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