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
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本金2480万元及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24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以24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以24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以24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均按月利率3.95833‰计算),罚息(以24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937495‰计算),扣除宏舰公司已偿还的利息228.009069万元;

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证号: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权第00005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为3750万元);

四、***、***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为3750万元);

五、***、***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为3750万元);

六、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承担判决第三、四、五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万元,减半收取计8.29万元,由高唐县宏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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