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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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青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华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强方特(青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9281906.35元; 二、被告华强方特(青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以4055559.5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10831.5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366526.9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以7109655.0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以908391.8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81542.2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9310.7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以90254.0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349.58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6、以49484.7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10元,由原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华强方特(青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