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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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抽水费368964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3689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以368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1.04元,减半收取计5460.52元,由原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1.52元,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负担2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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