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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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缙颐置业有限公司 洋县全友家居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洋县全友家居商场、***与原告洋县缙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缙颐天下城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洋县全友家居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腾清并交还原告洋县缙颐置业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44.5万元(其中第四年房屋租赁费13万元、第五年房屋租赁费31.5万元),并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以30万元为基数第五年至第八年期间租金按每年递增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洋县全友家居商场、***承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