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借款本金22796.72元、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至2020年4月8日止的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已支付部分应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