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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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艺辰装饰设计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500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62.5元(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本金62500元×82天÷360天×18%); 三、被告***、***支付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本金为62500元,月利率1.5%); 四、被告***、***赔偿原告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54元、律师费代理费1318元.财产保全费692.3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五、被告艺辰设计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合计68926.8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17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