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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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绵阳市涪城青义耐火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1,283.16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元、鉴定费用1,093元,***负担1,136元,***负担8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