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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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三台县北塔废旧物资回收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占用的新德镇新渡村二组(三台新渡大桥东端绵遂高速出口斜对面)土地及房屋; 二、由被告三台县北塔废旧物资回收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占用使用费自2016年4月1日起按22.08亩×2000元/亩/年计算至其返还前述土地及房屋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3元,由三台县北塔废旧物资回收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