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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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承保的川Q×××××号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930.33元,合计127930.33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承保的川Q×××××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被告***垫付款28847.42元;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结;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元,由原告***承担550元,被告***承担1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