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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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807,695.76元; 二、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以4,807,69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至还清时止; 三、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89元,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382元,原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