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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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透支本金199641.31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止的利息51094.72元、违约金等费用13987.6元);2020年2月22日起至透支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计26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