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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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81民初2280号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鑫、杨志雄,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缪启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钟国平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