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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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平市长沙汇盛达石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96元及逾期利息(以4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给原告开平市长沙汇盛达石材店;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长沙汇盛达石材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开平市长沙汇盛达石材店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开平市长沙汇盛达石材店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