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894.54元,利息444.06元,消费手续费224.48元,共计4563.08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新生利息等其他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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