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54774.48元及利息40767.62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4774.48元按年利率10.9013%从2020年4月21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由[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公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67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借款本息及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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