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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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858.10元,合计61858.10元;自2020年3月4日起按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系统计算后续利息至借款全额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申请费449元(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