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华夏中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1973年11月08日,住***。 被执行人刘德富,男,汉,1984年10月19日,住***。 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01月15日立案后,于2020年01月15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明华的各项损失254659元,执行费372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01月15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登记、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德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有工商信息。2020年6月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贵州华夏中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德富定于2020年6月5日支付申请人10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把该笔款项清偿完毕,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计划,申请人王明华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程序。 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民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执行。 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