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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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桓台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990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5.0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1137.00元,由***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0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2274.00元,由***负担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