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6民初3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DRQ2Y9A。

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枫林小区枫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红福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75.00元。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文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成统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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