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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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6民初3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DRQ2Y9A。 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枫林小区枫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红福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望谟县。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75.00元。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文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成统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