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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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4751元,伤残赔偿金5675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3200元,鉴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1824元,交通费570元,合计88104.8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返还被告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49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47916.87元\伙食补助费3990元,合计51906.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原告***负担381.30元,被告辽宁恒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88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