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借款本金318519.46元; 二、***、***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利息及逾期罚息9636.52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318519.4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所得的利息及逾期罚息; 三、如***、***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可与***、***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淄博市淄川区泉龙安居小区12号楼东3单元6层东户住房折价或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应付借款本息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偿还。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431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