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4000元及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永善县的永房权证永善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17641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不自觉履行本判决,原告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