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57626.05元; 二、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657626.0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三、反诉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反诉原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金额为87426356.46元的工程款发票; 四、驳回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0元,由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68元,由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452元;反诉费100元,由反诉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