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1029民初735号

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住***。

法定代表人:蔡村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栋,该场副场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诉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秋菊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安丽珍主持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特邀调解员罗艳祝进行调解,书记员农婷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新公路职工生活住宅区内居住,其中生活用电原告设计总计量表,各住户安装有自家独用的用电计量表,每期用电费用由各住户交到原告处,再由原告统一向电业公司交纳。自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户的用电费用为5493元,在被告没有把电费交到原告财务处的情况下,为不影响原告单位用电,原告已全额为被告垫付了上述费用,后经原告向被告追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为其垫付的生活用电费用5493元,分四期付清:1、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1500元;2、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1500元;3、2020年9月15日支付1500元;4、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993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曾秋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丽珍

书记员 农 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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