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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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1029民初735号 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住***。 法定代表人:蔡村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栋,该场副场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诉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秋菊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安丽珍主持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特邀调解员罗艳祝进行调解,书记员农婷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新公路职工生活住宅区内居住,其中生活用电原告设计总计量表,各住户安装有自家独用的用电计量表,每期用电费用由各住户交到原告处,再由原告统一向电业公司交纳。自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户的用电费用为5493元,在被告没有把电费交到原告财务处的情况下,为不影响原告单位用电,原告已全额为被告垫付了上述费用,后经原告向被告追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为其垫付的生活用电费用5493元,分四期付清:1、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1500元;2、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1500元;3、2020年9月15日支付1500元;4、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993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田林县国有乐里林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曾秋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丽珍 书记员 农 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