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古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古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3833.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以133833.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33833.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由被告重庆古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原告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重庆古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迳付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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