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借款本金97988.33元,利息9071.54元,本息合计107059.87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本金97988.33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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