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349.59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34488.86元,合计232838.45元(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计算);

三、上述给付义务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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