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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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946.77元,利息及罚息1213.9元(至2020年4月3日止)及后续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4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对被告***名下的湘CV7115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