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翼城县晋通汽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翼城县晋通汽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71.38元,并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晋通汽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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