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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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 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60050.7元,并以36005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及以36005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上诉人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5.07元; 四、被上诉人上官喜来、***、***、***、***、***对上述第二、三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792元、由被上诉人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上官喜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