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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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6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960元,合计2679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2688.50元,保全费1920元,保险费840元,合计5448.50元(原告预交),原告***负担54.50元,被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94元;翻译费200元(被告预交),由被告喀什新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