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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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伽师汇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伽师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3500元,支付利息17167元(利息以1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0日计付至2018年1月10日)。合计180667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34元,减半收取1956.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