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伽师汇丰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伽师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3500元,支付利息17167元(利息以1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0日计付至2018年1月10日)。合计180667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34元,减半收取1956.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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