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70万元及相应欠息(截至2019年11月27日的欠息为148568.73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以16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对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22元,减半收取计61211元,由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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