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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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缙云县祥龙铸造有限公司、缙云县东山铸造有限公司、缙云县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缙云县祥龙铸造有限公司、缙云县东山铸造有限公司、缙云县升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