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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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医学院附属白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0,585.4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44.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8-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