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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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并交付位于屏山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二、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375,476.4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原告***、***实际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被告屏山县展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