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65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