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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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 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书》,被告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退还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押金1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支付原告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养殖款1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原告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遂宁市安居区应成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由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