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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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6121.89元; 三、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81元,鉴定费94000元,由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74.3元,***、***共同负担823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1元,由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74.3元,***、***共同负担1650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