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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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判; 二、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887452元,并支付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446601元; 三、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共同向***支付2015年10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018元,由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072元,由陈小兰负担209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018元,由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466元,由陈小兰负担4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