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判决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7862.59元; 四、驳回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重庆迪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