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元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

二、如被告广元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则原告就被告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场镇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广元市永成建材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则被告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49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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