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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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2,499.98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复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2,499.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7702‰进行计算,复息以所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8770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92,499.98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81553‰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