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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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323民初110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全,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松(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律志。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川R×××××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蓬安县巨龙镇梅子桠村路段时,因错误超车,挂到同向而行罗成驾驶的川R×××××重型自卸车,又遇相对方向聂飞鹏驾驶的渝B×××××号重型自卸车相撞,致渝B×××××号重型车滑撞到路外电杆和原告的住宅房屋。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511323420200001297号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含房屋财产损失、借住费及值班费、误工费、差旅费);2、被告运业公司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运业公司所有的川R×××××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 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该款分两次给付,第一次于2020年8月31前给付12,500.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余款12,500.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中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