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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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0478.55元及截至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5565.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59.75元,共计27303.96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478.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