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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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43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9867933.8元及上述款项所产生之利息(以29867933.8元为本金,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716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