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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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贷款本金7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决还款,则原告***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203号、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204号、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之十七、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之十一处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担保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在本判决第二项判决中抵押物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760元,减半收取3138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8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