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兴龙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新罗区小康林场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林业行政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罗区小康林场因景观林被占用获得的补偿款179464.2元。

二、驳回原告新罗区小康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6元,由原告新罗区小康林场负担2628元,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负担3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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