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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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隆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屋租金66,962.00元); 二、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人兴隆县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租赁合同终止时返还被告押金10,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00元,由***、***各负担4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860.00元、***负担8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